学校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支持鼓励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对2018年度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1.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四、申报要求
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报送《2018年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和以下6个附件材料: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必须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
3.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证书、成果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4.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5.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时间期限为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
6. 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三)申报材料装订要求。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及申报要求中的6个附件材料(按照相应顺序),一式三份。
六、报送时间
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2月3日9:00 -11:00
七、报送地址
英才校区明德楼C405科技处
科技处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