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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在校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2009-01-13 14:24 于梅艳  校医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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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在校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暂行)

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减轻全日制在校生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发[2007]20号)、(豫政[2007]68号)、(郑政[2007]4号)、(郑政[2008]18号)、和(郑劳社医疗[200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成立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司福亭

副组长:苏炜 李绍环 耿天奇

成 员:王波 李本 朱成恩 崔荣 彭刚 姜红梅 宋翠凤 于梅艳 刘亚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崔荣(兼)

二、参保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三、筹资方式:

自愿参保的学生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按照郑州市的规定,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同时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元。

四、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参保学生因病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区医院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一个自然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支付比例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两者合计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学校放假回原籍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意外伤害也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参保学生不设立个人帐户,按人均20元标准建立门诊医疗费统筹制度。郑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校实际参保人数和缴纳医疗保险费情况核算总额后,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三〉学校为每位参保学生建立门诊病历,学生就医时要携带病历,并出示本人医保IC卡。病历要详细记录病情、检查、诊断、用药情况,并长期保存。

〈四〉门诊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按郑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其费用有学生本人负担。

〈五〉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或者转诊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报销比例为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学生个人负担。

〈六〉参保学生就医实行校医院首诊制,即参保学生就医应当首先在本校医院就诊,确需转诊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参保学生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除外)由个人负担。

〈七〉急诊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门诊紧急治疗。参保学生经社会医院门诊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55%。

〈八〉学校确定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不会变更,次年可以调整。

五、学校要逐步加强校医院的投资建设,以保障参保学生的日常医疗卫生需求。

六、校医院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标准收费。

七、学校于次年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学生上年度门诊医疗费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并结算上年度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

八、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校医院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参保学生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经支付,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意见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2009年4月1日执行。

中州大学

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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