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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1-03-18 16:08 崔荣  校医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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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郑人社医疗【2010】22号《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提高我校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学生的个人负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调整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且已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二、 参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中央、省、市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20元,同时个人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元。

三、 按文件要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郑州市医保中心按照原人均40元,现调整为50元的标准返还给学校,学校建立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供参保学生门诊医疗时使用。

四、 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或市医保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报销比例由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最高支付限额200元,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五、 参保学生在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5%、60%、55%(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70%、65%、60%。每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3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到6万元,二者合计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3万元。

六、 其它事项按学校原文件规定执行。

七、 上述调整内容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州大学

201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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