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顺利进行,规范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指学校批准的“中州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规划教材、示范性实训基地、教学研究项目等(教材出版奖励除外)。
第二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指上述项目的纵向资助经费和校内资助经费,其中,纵向资助经费是指我校承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所获得的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校内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中州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和学校上述纵向资助经费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学校从事业费中单列“中州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对学校批准立项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获得市级、省级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以1:1资金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立项项目,按有关文件给以1:2资金配套资助。
第四条 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每年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当年预立项项目的当年使用经费、往年未结题项目当年可使用经费。各项经费总额(指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之和)的90%作为项目活动经费,由各项目组或项目主持人按规定掌握使用;10%用于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教学成果评奖及管理等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统筹使用。
第五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资助经费遵循“分类管理,分项建帐,一次核定、分期划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本项目费用,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支出。所有资助经费都必须首先进入学校统一账户,由学校财务管理,所有资助经费在教务处登记,经费使用需经教务处审核。第一期经费在项目立项的当年下拨,剩余经费下拨时间和额度,根据项目年度和中期检查结果确定。
第六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采用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整体规划、具体实施以及项目经费的预算、支出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组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的两周内,根据项目的经费数额,制定出经费使用年度计划,连同项目计划任务书一起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汇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对不执行或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承诺的项目,视其情节作如下相应处理:
1.对立项半年仍没有启动相关项目计划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缓拨、停拨经费资助;
2.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申请延缓结项的(项目延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时停止经费资助,对逾期未作结项处理或结项界定为不合格项目的,由教务处、财务处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已使用经费的1/2;
3.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在中期检查中作出项目终止处理的项目,停止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经费的2/3;
4.对不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不按期执行建设任务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终止经费资助,并追回已使用的全部经费。
第十条 对超出经费使用范围的,不予以报帐;对结项的余额经费,由教务处作为项目的管理经费统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财务政策的,要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具体包括两个部分:
1.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指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费用。此项支出需有专家签名或两位以上经办人签字。此项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10%。
2.补助工资:指项目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临时工工资、项目研究成员及聘请其他技术人员的补助。其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5%。
(二)日常公用开支费用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1.办公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该费用报销时须出示符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中规定的有效票据和购物清单。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10%。
2.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资料的复印、翻拍和稿件的打印、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对所购买的大型工具书或单位价格100元以上的纸质图书,要在图书馆登记入库,并凭图书馆出示的入库单报销。各类资料费的开支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20%。
3.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在国内外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学术交流时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及与本项目活动相关的其它费用,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按按学校财务相关标准执行。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20%。
4.市内交通费: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出租车和市内乘坐公共汽车的费用,此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可支配经费总额的5%。
5.科技查新、网络通讯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科技查新、网络使用费、计算机数据处理费等费用。
6.实验材料费:指实验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样本、样品、标本采集加工费及软盘、U盘、计算机耗材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组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组织召开的小型会议所必须开支的会场租金、和设备租用费等(其项费用不得包含会议礼品购置费用)。
(四)成果出版费:指项目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出版补贴或版面费等。成果为教材的经费资助、奖励金额按照教材资助出版及奖励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费:指用于项目建设必须的小型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维修费,以及实验室简易改装费等。购买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送国资处备案登记。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提前报国资处统一参加政府采购,否则不予报销。对所购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该项目完成后,由所在院(部)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