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8〕98号
关于调整参保学生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豫人社〔2017〕47号、郑人社〔2017〕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且已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二、缴费标准: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统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100元。参保学生在校医院或市医保定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报销比例由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最高支付限额400元,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四、参保学生在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服务中心为:300-1000元75%、1000元以上85%,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为:600-3000元65%、3000元以上75%,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5000元60%、5000元以上70%,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每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提高为15万。
五、其他事项按学校原文件规定执行。
六、上述调整内容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