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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房产管理规定
2013-06-17 08:17 申炳辉  后勤管理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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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3〕68号

中州大学房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房产资源的管理,完善房产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我校房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保证和促进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州大学房产是指产权属中州大学的各种用房(含屋顶)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含公共场地)。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企合作)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中州大学房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房产资源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校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中州大学的房产资源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负责起草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全校各类房产资源产权、产籍管理和信息统计报表工作;(3)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调整和使用评价;(4)负责组织学校重大项目用房的评审;(5)负责学校房产资源使用各项费用的核算和收缴工作;(6)负责各类房屋修缮,参与房屋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1)负责合理调配和使用本部门的房产资源,根据教学、科研、办公以及服务需求制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2)负责建立本部门房产管理制度,落实本部门房产资源使用和管理责任;(3)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房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学校房产资源的使用与管理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建章立制,以提高学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依法管好学校房产资源,合理使用和开发学校的房产资源。

第七条学校房产资源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保证办学、统筹兼顾、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房产资源的使用功能及用途,学校房产划分为四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用房;(3)后勤保障用房;(4)商业用房。对不同类别的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和有偿使用。

第八条按房产资源使用性质,分类核定配置标准,对有偿使用和超标使用房产资源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收费管理。

第九条各类用房的核算及管理原则:

(一)行政办公用房:按学校各部门行政、办公岗位编制人数、职级核定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

(二)教学、科研用房:按院(部)教师编制、学生规模、学科门类核定其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等。教室用房:以全校各类学生的折算规模及学科类别作为基本参数,结合校园房产资源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和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需求,协调落实教室用房的总指标。

(三)后勤保障及服务性用房:按所承担的服务任务和建筑物功能设计情况核定定额用房面积。教工宿舍、学生宿舍实行收费管理。

(四)商业用房: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会议、体育运动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按学校房产资源情况和校园师生生活需要,规划设置商业用房,使用单位与中州大学是租赁关系,其用房须与后勤管理处签定用房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

第十条核定各类用房面积要以各部门现状为依据,考虑发展需要,本着整体规划、相对集中的原则,留出适当的发展空间,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分配给各部门使用的公用房,由后勤管理处与各使用部门签订有关用房协议,按照协议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对用房情况核定一次,公布核定数据,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予以适当的调整。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部门,学校将视房源情况,进行补充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部门,学校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

第十三条各类商业用房使用收费标准,由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根据学校房产资源情况和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房产资源使用费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缴费清单,涉及校内部门的,由财务处协助从其部门经费中扣缴;涉及职工个人的,从其校内岗贴中扣缴。

第十五条因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时,由用房部门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核算定额后根据房源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或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解决,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该部门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超定额使用公用房的部门,应按学校规定及后勤管理处通知,在两个工作周内向学校退还超额用房,逾期不交者,按私占学校房产处理。

第十七条除教工宿舍外,在其他校内公用房内,除安排经学校审批的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不得用作住宿及生活用房。学生宿舍只安排学校统一招生的学生住宿,用于其它用途,必须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外借公用房,亦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搭建用房,严禁将其分配的公用房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

第十九条在学校建筑物上不得私自竖立、悬挂商业性广告、发射天线和建立基站,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后勤管理处及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各部门要合理使用所分配房屋,提高房屋的完好率。根据工作需要需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房内水、电、暖设施及各类管线进行装修、拆除、改建、扩建,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施工。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各部门不得私自改变,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

第二十一条各用房部门要保持使用房屋周边的水、电、暖公用设施、各类管线和公共场所(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封闭或改建,违者将责令拆除,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各类新建建筑物落成后,后勤管理处会同规划建设处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新建建筑物竣工后,由规划建设处将房产有关文档材料移交给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会同规划建设处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由后勤管理处汇总反馈给规划建设处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调离1个月内、退休3个月内,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交退原工作用房,返聘者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不再安排工作用房。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防止浪费房源。凡与申请用途不符或闲置不用超过两个月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公用房的,应限期迁出,并收取违规期间房屋使用费(含水电等费用),拒不迁出者,学校有权强行收回。擅自将公用房出租、投资经营的,学校除收回相关用房外,对违章者收取出租经营所得款项(含水电等费用),造成学校其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擅自改造公用房、占用公用设施或封闭公用场所的,按私自占用公用房收取房产使用费(含水电等费用),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学校强行予以恢复。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经学校同意引进捐资建造的公用房及校企合作建设的房屋,均纳入学校房产资源统一管理,可根据项目建设协议或审批意见交投资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中州大学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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