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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2011-02-25 11:34 胡健  科研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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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11]11号

中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原则,以提高我校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水平为目标。

第四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外事部门归口审批、教务部门协同管理、国际教育学院或有关学院为实施主体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与合作方签订协议。程序如下: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由科研外事处推荐合作院校及专业,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有关学院提出拟合作的专业意向,出具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 召开由主管校长、科研外事处、教务处和有关学院、专业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论证会,论证通过的项目报校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批准后由科研外事处安排与境外教育机构商谈合作事宜。

3. 与境外教育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形成协议文本,由校长或经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与境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

第六条 经批准申报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科研外事处牵头,教务处、学院和境外教育机构共同按教育部门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科研外事处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三章 实施

第七条 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和外事的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科研外事处、教务处和国教学院或有关学院指定项目管理人参加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管理校内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每月召开例会。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或有关学院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协议要求负责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经项目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包括:制定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包括外语培训教学计划)、学籍管理(包括奖惩制度)、师资管理(包括中外教师的聘任计划、中方教师培训计划)等。每学期末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送项目实施报告和下学期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的教学质量控制、考务监督等教育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及有关学院拟订的教师聘用方案、教学计划、招生计划均需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务,包括与外方教育机构的联络、出国进修人员的出国审批、外籍教师聘任审批、外方校级领导来访等由科研外事处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的招生宣传由国际教育学院或有关学院会同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的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收支业务,并统一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四条 项目中涉及的后勤事务包括外教的后勤服务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科研外事处及外教所在学院协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合作办学 项目 管理办法

主 送:各学院、各部门

中州大学印发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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